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任人员的权益,有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增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任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措施所指的聘任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协议形式聘任,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任人员应具有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任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任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波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任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硕士,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使用聘任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使用聘任人员计划,包括聘任原因、聘任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任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状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9 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任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任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处理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任人员计划,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任人员。聘任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 一、第 二、第 三、第四类人员的聘任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协议。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任。 (四)办理聘任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任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应明确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协议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并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协议期为 1 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任人员计划状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 1 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协议。聘任人员办理聘任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立案。 聘任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协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