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任人员的权益,有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增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任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措施所指的聘任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协议形式聘任,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任人员应具有的基本条件是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任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任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波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任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硕士,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使用聘任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使用聘任人员计划,包括聘任原因、聘任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任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状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 9 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任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任人员计划
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处理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任人员计划,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任人员
聘任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 一、第 二、第 三、第四类人员的聘任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协议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任
(四)办理聘任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任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应明确聘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