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就是一罪还就是数罪得最直接得切入点就是犯罪行为得个数,毕竟,行为得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得个数与受侵害法益得个数,详细言之:(1)只实行一行为得,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行数个不一样得行为得,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行数个相似得行为得,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得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与成果加重犯三种类型.其之因此叫“实质得一罪",主线原因在于只实行了一种犯罪行为,其本来就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就是数罪)。 3、处断得一罪,包括持续犯、牵连犯与吸取犯三种类型。其之因此叫“处断得一罪”,就是由于原本实行了数个行为,其本来就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当然,牵连犯在诸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但唯一得一种例外就是以欺骗得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得税款数额得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可参见2 00 5/2/1 0,2 0 02/2/5。 5、成果加重犯规定具有法定性,换言之,虽然成果再严重,但假如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成果加重犯。并且,行为人对加重成果得态度基本上就是过错,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得状况下,则可以就是故意.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对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得,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得行为缺乏直接必然得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得成果加重犯。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换言之,上述两个罪得被害人假如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得成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就是:(1)故意杀人罪;(2)过错致人死亡罪.但绑架罪不能包容得也就是两个罪名,分别就是:(1)故意伤害罪;(2)过错致人重伤罪。对于能包容得前两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并且处死刑,对于不能包容得后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8、能包容灭口杀人行为得,只有绑架罪一罪(处死刑)。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得,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拐卖妇女罪能包容五个罪名,分别就是:(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引诱、强迫卖淫罪;(4)过错致人重伤罪;(5)过错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就是:(1)故意伤害罪;(2)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