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本章考情分析 在近来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4 分,的分值为 5 分,题型重要为客观题,其中第 2 个综合题有 3 分的考点来自本章的"表见代理"。 本章于进行了重大调整,增长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重要内容;指定教材对"经济法的形式"、"法律行为的分类"等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指定教材对第一节"本书的基本体系"部分进行了调整,但不属于考试内容。 复习本章时,考生应尤其注意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在《协议法》、《担保法》综合题中的应用。 本章考点精析 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2)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4)代理的特征和合用范围;(5)委托代理中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6)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7)表见代理;(8)诉讼时效期间;(9)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0)仲裁和诉讼。 一、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获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不过,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承认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承认范围的,(调整)则不具有参与"对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例题】未获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 【答案】√ 【解析】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虽然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虽然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获得方式(97 年多选题) ①根据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同意成立; ②根据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同意成立;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