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临时补偿协议甲方:张树吉乙方:中州建设有限公司昌平坳风电项目部乙方根据与大唐贵州昌平坳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台江县昌平坳风电场项目集电线路施工合同》进行集电线路工程施工,在施工到 K3+800~K3+929 处涉及到甲方个人林地,此段为集电线路一二期连线必经之处,该处 129 米林地属于集电线路临时征地范围
甲乙双方既从促进当地经济进展角度,最大限度维护甲方林权权益的大局出发,又从加快集电线路施工,早日实现二期投产既定目标,满足乙方施工企业的正当利益诉求的实际着想,在友好、平等、自愿原则下,经过实地丈量、认真斟酌、反复协商,最终就集电线路施工涉及的 129 米林地临时征地补偿协议:一、 征地补偿性质:林地临时征地
二、 征地补偿面积:K3+800~K3+929(按集电线路工程施工标记方法表示),此段按甲方的林权证所示属于台江县台拱镇红阳寨村二组村民张树吉即甲方所有
该按电缆沟开挖面积即为征地补偿面积:129 米×1
2 米=154
三、 征地补偿标准:每亩 1300 元,按两年补偿算即 2600 元/亩,(大唐贵州昌平坳风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四、 征地补偿金额:154
8 平方米÷666
67 平方米/亩=0
23 亩×2600 元/亩=604 元(陆佰零肆元整)
五、 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现金给甲方
六、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在收到乙方林地临时征地补偿款之时,需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收款收据,同时保证不再干涉、阻挠乙方此段的集电线路施工,也不得指使、纵容他人干涉、阻挠乙方此段的集电线路施工
甲方收到此款后,此段征地事宜即可宣告结束,与中州建设有限公司和大唐贵州昌平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再无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对方的工作,否则,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2、乙方需在甲方签订协议后,及时支付该款,同时,根据协议规定进行此段集电线路施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