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有关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的告知人社部发〔〕5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消防工程有关专业新旧对照表(略)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名单(略)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9 月 27 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措施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年龄在 65 周岁(含)如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条件(二)和条件(三)中各一项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 获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5 年;或者获得消防工程有关专业(见附件 1,下同)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7 年。 2. 获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8 年;或者获得消防工程有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获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或者获得消防工程有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4. 获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或者获得消防工程有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5. 获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对应再增长 5 年。 (二)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 1. 获得与消防技术有关的省(部)级及以上层级技术发明等奖项的重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 5 名); 2. 依法获得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负责人,完毕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灾风险评估项目不少于 2 个。 4. 担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