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试行)目 录第一部分 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3、《房屋登记措施》(建设部第 168 号令)4、《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措施》(建住房[]84 号)第二部分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第一章 业务流程、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第二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所需要件第一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房屋变更登记4、改正登记5、房屋注销登记6、商品房预告登记7、在房屋上设定地役权登记8、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9、房屋查封10、遗失补证与换发房屋权属证书11、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要件第二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其他登记业务第三章 有关事项的规定及阐明第一节申请登记的一般性规定第二节 详细业务的有关规定及阐明第三节 商品房协议信息立案的规定第四节 房产档案的立卷归档原则第三部分 房屋他项权登记业务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所需要件第三章 地役权登记所需要件第四章 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要件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工作基本规定第四部分 申请书、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式样及填写阐明第一部分 有关法律、法规(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3、《房屋登记措施》(建设部第 168 号令)4、《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措施》(建住房[]84 号)第二部分 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第一章 业务流程、各岗位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流程图1、一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注:①初始登记、注销登记在受理环节,工作人员应实地查看。②12 月 1 日前(登记簿系统正式启动日)已经进行登记但尚未建立登记簿的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改正登记等业务时,应当同步建立房屋登记簿;在办理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限制、遗失补证、换证等业务时,应先行补建该房屋的登记簿,而后再办理对应的登记。2、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3、12 月 1 日前已登记房屋的登记簿补建流程受理人员从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简称信息系统)提取系统信息,预建立房屋登记簿——审核人员对有关信息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