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考行政法三原则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纲要》,第一次较为详尽地提出了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合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六项这里由于论述题论述的需要,简化为三个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的相抵触。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必须遵照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与这一原则相比,其他原则都处在附属、补充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重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详细含义包括:(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2)在没有立法文献进行规定的状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法无授权即严禁。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反既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详细含义包括:(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献、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既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二)合理行政原则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平”。合理行政原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做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法律原则中所讲的合理,指的是符合最基本的、最起码的理性,而不是十全十美的、尽善尽美的理性,即符合一种理智健全的人所应当达到的合理与合适即可。详细而言,合理行政原则又包括几种方面的详细内容:1.公平公正看待,即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做出同等的、或者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2.考虑有关原因,即行政机关在实行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多种原因,不得考虑无关原因而影响其决定;3.符合合适比例,即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行政目的而采用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程度,在可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手段。因此比例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三)程序合法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合法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规定。伴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这个考点将是热点。程序合法的详细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