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法律规范2.0.3 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 50m2 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 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8 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根据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3 安全疏散 3.0.1 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疏散出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时,可设置 1 个疏散出口。 3.0.2 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 1.0m/百人计算确定。 3.0.3 设在商住楼或含有住宅的综合楼内的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设置 。既有建筑内设置的能满足 5 人/m2 总疏散人数需要的露天疏散平台直通室外地坪的楼梯可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合用。 3.0.4 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3.0.5 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 0.5 人/m2 计算. 3.0.6 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