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根据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 )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 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幢×楼×房间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举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奇数) 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 5-25 人;特别情况设定 3 年或 4 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