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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托管运营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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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客栈委 托 经 营 管 理 合 同 甲 方(受托方):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乙 方(委托方):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就甲方托管乙方物业从事客栈经营等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诚信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客栈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 1 条 定义和解释 1.2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文约定,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概念是: 1.3 固定资产—应解释为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 1 年以上(非生产用使用年限 2 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所有家私、装置、办公设备、装饰,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客栈相关运营设备和物资。1.4 经营设备—应解释为一般用于客栈营业运作的小件物品,如:餐具器皿、客房针棉织品、布草、小型厨房用具、制服等,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按客栈统一会计制度及国家会计法规处理。 1。5 管理模式-应解释为针对客栈运营管理的个人运行模式。 1.6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与公历年度一致,由 1 月 1 日开始至 12 月 31 日止的 12 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由开业第 1 天开始至 12 月 31 日止)。 1。7 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的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客栈”经营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客房总销售、餐饮、酒吧、商场、娱乐设施的收入、洗衣、兑换、代理,及其他客栈操作及设备使用、赔偿费、租赁费等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纳税营业收入的总和,也包括在顾客账单上所加的任何小账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1。8 营业税金—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 1.9 经营毛利-为每一会计年度之客栈总收入额与客栈营业成本的差额,简称 GOP。 1.10 营业成本—应根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人员基本薪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临时的,为客栈员工派发的其他款项,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员工膳食、工装及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资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的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客栈而消耗的食品、饮料、物品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的成本。 C、因客栈运行而发生的热力、水、电、气、通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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