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测站建站条件及流程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站(以下简称检验站)的资格、职责和必备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气瓶检验站。本标准不适用于深冷气瓶检验站。2 引用标准下列 标 准 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T 1 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 /T 9 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 /T 1 3003—19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3 建站审批3.1 建立检验站之前必须通过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筹建。3。2 经批准建站的单位在站址选定后,必须向当地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经实地考察批准后方可实施建筑和设备安装.3。3 在厂房完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和批准,并报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统一编发检验站号、领取气瓶检验许可证方可实施气瓶检验.4 主要职资4。1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4。2 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4.3 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4。4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4。5 气瓶改装。4。6 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气瓶检验评定情况和气瓶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各类气瓶检验总数、合格数、报废数和改装数.5 基本设施 5。1 检验站的设施、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5。2 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年检量达 3 000 只气瓶的检验站应建立微机数据处理和管理系统。5。3 检验站必须建立与所检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法律规范等技术资料.5.4 检验站必须有符合环保、公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求的处理易燃、有毒气体和残液的装置.6 检验人员6。1 检验站必须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由取得气瓶检验员证书的、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任职资格者担任。6.2 检验站应具有与所检验的气瓶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气瓶检验员若干名,且每类气瓶的检验员不得少于 2 名。气瓶检验员应符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