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 指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1、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法律;是财政法律制度的关键;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 ·《预算法实行条例》:预算化施行的同年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详细和细化; (注:1951 年,政务院就颁布了《预决算暂行条例》,一直沿用了 40 年) 2、国家预算——财政分派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分派、调控和监督的职能。 ·预算收入:采用税收等形式 ·预算支出: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1)国家预算的作用——财力保证、调整制约、反应监督。 (2)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一般国家都实行多级预算,各级预算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中央预算;省级预算;地市级预算;县市级预算;乡镇级预算; (3)国家预算的构成 ·按政府层次不一样分: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予以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 ·按预算对象不一样分:总预算(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财政部门编制) 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进行国家预算综合编制) 3、预算管理的职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审查和同意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执行状况的汇报;变化或撤销全人大及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不合适的决策。 ·县级以上地方各人大及常委会——审查和同意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执行状况的汇报;变化或撤销本级预算不合适的决策和命令。 ·乡、镇的人大——审查和同意本级预算执行状况的汇报;撤销本级预算不合适的决定和命令。 (2)各级政府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人大作有关预算草案的汇报;将各级预算汇总后报全人大常委会立案;组织预算的执行;决定预算费的动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变化或撤销各级预算的不合适决策;向全人大及常委会汇报预算的执行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大作本级预算草案的汇报;将下一级政府报送立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立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类同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