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获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措施注册,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 交通运送部对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详细工作委托交通运送部职业资格机构负责。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五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3 类状况。第六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获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种公路工程造价征询企业或者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措施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原则的; (四)受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惩罚,自惩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七)被吊销资格证书,自被惩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八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任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毕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送交通运送部。交通运送部收到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 20 日内做出与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