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4 年 6 月 22 日)(2000 年 10 月 17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4 年 4 月 21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24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别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