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草案 2012—5—4)第一条 为了保护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科学地处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下简称汽车三包专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汽车三包专家库管理相关办法的制定;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专家遴选、备案登记、管理与使用、复审与退库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培训。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汽车三包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汽车三包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法律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三)参加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四)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 (六)同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第五条 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举两种方式.由单位推举的,应事先征得被推举人同意.第六条 申请人或推举单位应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汽车三包专家申请表》或《汽车三包专家推举表》; (一)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关单位颁发的学历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第七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或推举单位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汽车三包专家申请或推举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汽车三包专家候选人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将合格人员资料录入专家库,并向管理中心备案,猎取专家聘书编号;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举办汽车三包专家培训,与专家签署行为法律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三) 省级质监部门制作并向汽车三包专家颁发聘书。第八条汽车三包专家信息应当向各级质监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共享.第九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调解,为参加调解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第十条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汽车三包专家库中选取任用相关专家参加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应将汽车三包专家参加技术咨询的情况在专家库中登记备案。第十一条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如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调解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