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法律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业务接待、车辆维修、价格结算、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活动,能用于汽车维修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评定汽车维修企业满足客户、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要求的能力。2、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移改单(部包括助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合本标准,然而,激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讨论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 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4 年交通部 7 号令)《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 年 4 月 19 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9 月 30 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DB33/T608。1-3《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5624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汽车维修服务 汽车维修企业向客户提供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3.2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汽车维修企业在车辆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中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4、业务接待4。1 服务公示4。1。1 企业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4。1。2 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4.1.3 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a)业务受理程序;b)服务质量承诺;c)客户抱怨受理制度;d)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结算方法;e)质量保证期;f)企业负责人及业务接待、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检验、价格结算人员照片、工号。4。1.4 企业应设置配件展示区,展示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样品,做好识别,明码标价。4。2 接待服务4。2。1 业务接待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仪容端庄。4。2。2 业务接待应遵守礼仪法律规范,接待客户时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4.2。3 业务接待员负责接车检验,协助故障诊断,制定珍馐方案,告知估价、结算方法及维修工期,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业务接待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能及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4。24 业务接待员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具备良好的客户休息环境,包括茶水、报刊杂志提供,配备冷暖空调、播放系统.4。2.5 业务接待室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