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为加强我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药师队伍整体专业素质,保证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物管理法》、《处方管理措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XX 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本规定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后来条款提及的“药学岗位工人”按医院人事科现行管理类别辨别。3.药学岗位工人及其他非药学专业毕业的员工可以通过成人继续教育等合法方式获得药学专业学历,凭药学专业学历考取卫生部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看待。4.药学岗位工人及其他非药学专业毕业的员工获得卫生部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药学科内按证书同级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安排工作岗位,参与学科内施行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考核。按上级规定不必参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5.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院规定,主管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并接受考核。为提高我院药师队伍整体素质,在此基础上药学科规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参与学科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并接受考核,包括获得卫生部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学岗位工人及其他员工。6.主管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与继续医学教育获得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合计 25 分,其中Ⅱ类学分不得低于 15 分。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的,不能参与职称评估。详细管理规定参见《XX 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措施》。7.药学科结合医院药学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学科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学习形式有个人药学专业学历深造、外出参与学术会议、外出讲学、刊登药学专业论文、参与院内学术讲座、参与学科组织的学术活动、参与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小范围学术及业务交流、个人药学专业学习总结等。8.药学科办公室负责学科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及学分登记,详细记录个人参与继续教育经历学分授予原则及达标规定参照上级文献由药学科制定。9.主管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院内、学科内、各部门内的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内部授予的学分累积达到规定的,由学科负责向医院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为个人申请Ⅱ类学分 12 分。1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处岗位的职责及工作规定自行选择参与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考核方式视继续教育活动的形式而定。1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个人药学专业学历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