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合作协议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双赢、长期合作的原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
一、合作内容:甲方授权乙方于乙方所在地进行甲方所代理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推广工作
甲方在收到乙方保证金 元(大写)后,开始与乙方进行展车的放置,授权销售事宜
二、放置展车的有关条款:1、根据乙方的需求及乙方的销量和市场保有量,甲方向乙方提供展车 辆,展车所有权归甲方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须经过售前检查、清洁,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
3、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车宣传资料,并协助乙方开展在乙方所在地进行的媒体宣传及试乘试驾等促销活动
4、乙方必须配合甲方销售车辆,保证甲方车辆的安全
5、乙方向甲方提取车辆时,应指派专人提车并向甲方开具介绍信,乙方验车合格、清点随车工具并签字确认后向甲方开具收条
随车的文件包、合格证、车钥匙(除随车交付乙方一把钥匙外)由甲方保管
乙方承担该车辆的途中费用,交通事故及其他一切风险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展车,应放在展厅的首要位置,不得露天展出或存放,如有活动需露天展出,需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对所放车辆应有专人保管,不得丢失,不得划伤、损毁,以确保车身、漆面、内饰、性能的完好性,不能私自动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于抵押,否则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展车只允许在展厅内进行静态展示,不允许开出展厅试乘试驾
三、展车的调动及费用承担:1、自甲方展车在乙方摆放时算起,不满一个月为实现销售,甲方或乙方要求调换车辆的,费用由主动要求调换车辆方承担;超过一个月未实现销售的,甲方为乙方调换展车,但甲方只承担单程调车费用;超过两个月未实现销售的,甲方有权收回在乙方摆放的车辆
2、乙方因活动需要调用甲方展车时,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调动,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和车辆损失由乙方承担;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