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的告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 部门, 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 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有关公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行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构成人员名单>的告知》 (人发[]5 号) 规定,现将《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表:1、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根据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构成,详细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当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获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