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设立和运作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快培育和进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 2024 年第 39 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法律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116 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4〕668 号)和《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冀政函〔 2024〕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探究政府资金支持产业进展的新方式,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中省政府已投入和以后新投入的配套资金计入引导基金规模,纳入本办法管理,相关基金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署的协议、章程等,从其约定。 第五条 现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纳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以后可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展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试行新的投资方式。 (一)参股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家资金、市县政府资金也可参加)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包括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加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以同等条件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跟随投资.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河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设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设评审委员会为决策支撑机构,委托冀财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省进展改革委。 第七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由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 (二)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方案; (三)审定跟进投资机构名单: (四)审定绩效考核与奖惩事项; (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进行调整; (六)引导基金其他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