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生产、使用单位责任】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节能全面负责。第四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井道、机房等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舞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纳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鼓舞、支持电梯节能技术的讨论、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鼓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参加与电梯安全有关的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七条【安全宣传】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学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倡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八条【行业组织】电梯的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应当通过协助会员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购买电梯事故责任保险。第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