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九章第一节 协议的基本理论 一、《协议法》的合用范围(P368)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合用《协议法》的调整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协议,只能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协议的相对性(新增)(P370) 协议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协议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祈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协议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祈求,也不能私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
1、主体上的相对性 (1)只有协议关系当事人互相之间才能提出协议上的祈求,协议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根据协议提出祈求或者提出诉讼
(2)协议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祈求及诉讼
2、内容上的相对性 (1)协议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协议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
(3)协议权利与义务重要对协议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 (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状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协议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4、协议相对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协议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协议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协议的效力
租赁协议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协议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协议: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毕
第三人就其完毕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协议的签订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