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 阳 市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考 核 暂 行办 法为了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制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全市事业单位的职责潜能, 切实加强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力,大力推动各单位工作争创一流业绩,根据市委、市政府《洛阳市绩效考核办法(2024年)》(洛发〔2024〕17号), 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融目标、业绩、过错 “三位一体”的《洛阳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 使考核具有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科学合理的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考核的范围除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暂按公务员标准套改工资的事业单位、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教育系统、卫生系统、自筹自支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具有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适用单位名单见附件4
三、考核的内容绩效考核主要包括目标、业绩、过错三方面内容
目标、业绩、过错等项目的内容、标准的设置,适时进行修订
1 、目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考核单位根据其职责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责任目标,年度责任目标的数量要与事业单位七定方案和编制挂钩
年度责任目标由各考核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并报经主管部门的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于每年3 月底前上报,并由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公室对各单位责任目标内容进行审查后, 报市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确定并实施
年度责任目标一经确定,每季度或每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追加补充,但删减和降低标准的一般不作调整
确因客观原因需作调整的,由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公室审定
年度责任目标逾期未上报或未完成的单位,不得进入优秀档次评比
目标的内容及核查认定部门见附件1
2 、业绩的内容: 业绩是指通过自身努力在超额完成工作目标基础上所制造的优异工作成绩,分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