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洛阳市 区 该房屋为:楼房 室 厅 卫,平方 间,面积 平方米.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第三条交验身份(一)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二) 乙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第四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为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应提前 日(口头)通知对方。第五条租金(一)租金标准: 元/月,租金总计: 元/年(大写: 元).(二)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现金或银行账号转账),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乙方需提前一星期支付 个月房租。第六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七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不支付或不根据约定支付租金 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 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加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二) 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如提前退租并没有提前通知甲方,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如设施、设备在乙方租房期内损坏,乙方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