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洛阳市 区 该房屋为:楼房 室 厅 卫,平方 间,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交验身份(一)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 乙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及 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为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应提前 日(口头)通知对方
第五条租金(一)租金标准: 元/月,租金总计: 元/年(大写: 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现金或银行账号转账),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乙方需提前一星期支付 个月房租
第六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
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1
不支付或不根据约定支付租金 日的2
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