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担保制度【内容摘要】 担保行为既可发生于民事关系中,也可发生于司法程序中,发生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行为分为诉讼担保和执行担保①
执行担保制度是我们民事执行程序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它旨在缓解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赢得时间,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而言,执行担保能够确保其债权暂缓执行期间过后得到更好地满足
执行担保制度初衷是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作到合理平衡
然而,由于受传统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理论的影响,我们对执行担保制度运行中陷入一些误区与困境
一方面,由于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在执行担保中的主导地位,一些执行人员有滥用职权之嫌,从而使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权,以及在执行程序中参加权遭到不公正的漠视与侵害,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过轻,人民法院又极易处于被动局面,从而大大损害了执行担保的功能与作用,违反了执行担保制度的初衷与目的
再者,出于我国现行有关执行担保法规的粗疏,欠缺可操作性,也使得执行担保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无章可循、相对混乱的局面
因此,笔者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执行实践适用情况出发,着重对执行担保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辨析,对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
当然,限于理论功底和洞察力的不足,难免有牵强之论,但作为一种探讨,抛砖引玉,不无裨益
【关键词】 执行 担保 完善一、现行法律对执行担保的规定及执行实践的适用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最早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①广义上的执行担保包括:终局执行中的担保,保全执行中的担保和先予执行中的担保,鉴于后两种执行担保主要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本文所讨论的执行担保为狭义上的执行担保,即终局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担保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实质也属于狭义上的执行担保范畴之列
法》(2024 年未修改前,以下同)第 212 条,该法条规定:“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