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健康进展,进一步优化公用房资源配置,保证公用房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浙江大学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浙江大学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教职员工住宿用房除外),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后勤产业用房等.第三条 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部、系等)两级管理体制,遵循“分类管理、定编核算、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处建立公用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公开公用房使用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监督和检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成立浙江大学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公用房工作唯一决策机构。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房地产管理处。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一)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审议、修订和解释全校各类公用房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职能部门开展公用房管理相关工作。(二)讨论、讨论全校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讨论并解决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特别问题;审议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规划方案相关内容.(三)讨论各类公用房年度收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问题。(四)讨论决定公用房工作年度考核、奖惩事项。第六条 学部、学院(系)等成立公用房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有偿使用收费、维护等相关工作,并将分配调整后的方案及时报房地产管理处审定与备案。第三章 分类管理第七条 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见《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提高效率、办事便利"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见《浙江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九条 支撑服务用房管理应遵循“功能明确、管理法律规范”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见《浙江大学支撑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第十条 后勤产业用房管理应遵循“成本核算和税、费、利分流”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见《浙江大学后勤、产业经营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第四章 定编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每两年核算一次。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用房总定额面积和实际用房面积进行分类核算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超过本单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