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3 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8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3 月 2 日《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酬劳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酬劳,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别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特别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适用本办法.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讨论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第八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