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第二条 特别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第三条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廉
第四条 公司现有生产能力不足或者没有加工能力时
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公司制造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零部件外协加工实施和控制管理工作
a) 根据供货能力、供货质量、供货价格选择外协单位;b)制造部组织外协工作,质检员负责外协工作的质量监督,技术部负责外协工作的技术支持
c)建立供方档案;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负责外协合同的审查、管理
第三章选定方法及基准第七条审查方式:实地调查
1 实地调查时,由公司指定制造部、技术质量部、质量管理员等单位派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外协单位调查表》(待建)中
2 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第 八 条 审 查 基 准 1 质 量 2 供 应 能 力 3 价 格 4 管 理 选 择 其 中评分最高者做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第四章试用第九条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一)试用周期: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或者零部件的一个加工周期
试用期要考核一次,并将结果通知公司领导
(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制造
对于不能送来检验的大件零部件,外协组织人员必须同质检员实地对试用外协厂商考核
第五章正式设立第十条正式设立判定基准:适用外协生产厂商满足试用条件且试用期后产品满足公司要求
第十一条正式合同内容:加工零部件图号、数量、价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交货日期、付款方式、处罚条例等
第六章外协第十二条外协指导管理1
使其确实根据公司的规定来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