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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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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化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进展和鼓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进展促进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法律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4〕156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法律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进展前景和可持续进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对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第三条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市经贸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 300 万元, 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二)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 150 家,其中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60%,用户满意度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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