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规范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平台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和拥有 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 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按规定建设的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平台)和第四条所指的道路运输企业建设的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第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本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 工作职责要求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一)根据规定要求为本企业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为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并接入本企业的监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入省级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和市级行业监管平台,并传送真实、准确的实时数据,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和考核.(二)道路运输企业应选择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本企业提供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服务.原则上同一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使用一个监控平台.(三)道路运输企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