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宗旨)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概念)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政府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义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业服务行业成立物业管理协会,指导监督协会开展物业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物业管理协会依法制定和监督实施物业服务法律规范,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第八条(信用信息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九条(业主自治形式) 住宅区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定)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