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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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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规范性文件、技术法律规范,以及医疗行风建设法律规范等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后,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第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记分工作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许可校验、等级评审、专科建设、评先评优、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职务任免、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 12 分、6 分、4 分、2 分、1 分,共五个档次。第八条 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处罚的,记 4 分;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吊销科目处罚的,记 6 分;受到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 12 分.同一案例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累加。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 12 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实行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违反血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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