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根据湖北《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银行“微贷款”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贷款”是指按《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微贷款"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放的贷款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是指根据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不良类信贷资产,以及风险分类虽不属于不良类、但经总行确定需比照不良类信贷资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信贷资产
第三条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对具体授信业务全流程所涉及的各岗位人员是否合规、尽职地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评价,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确认和界定
第四条 责任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责任认定后被确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应根据《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经责任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不良贷款的最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责任认定职责权限第五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简称“中心”)“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由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风险管理部直接开展,并对各经营单位的“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实行直接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一)风险管理部:履行小微贷不良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与责任事实确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