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4 号颁布日期:20240728 实施日期:20241001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于 2007 年 7 月 28 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年 7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 鼓舞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