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具体实施的,在行政执法中的大多数问题都是因行政执法人员自身问题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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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法律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根据程序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根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