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本院主要是利用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家政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256 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股份制,非营利性养老院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举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 万元人民币;出资者: 烟台天赐慧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二)社区及周边村镇老年人的护理、康复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酬劳等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4 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