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体风险预控制度一、风险概念本制度中所称风险,是指在煤矿安全生产进展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煤矿进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影响。二、风险防控制度的意义加强煤矿风险管理工作,提高风险防范与控制水平,保证煤矿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煤矿风险管理的目标 1、保障将风险控制在煤矿进展战略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2、保障煤矿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 3、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4、通过建立与煤矿总体目标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避开煤矿发生颠覆性、重复性、低级的风险损失,保证煤矿生产、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煤矿主体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5、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