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教师资格制度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为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行措施》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一条 本细则合用于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如下简称学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二条 学院教师资格评审工作在电子科技大学教师资格评审机构授权下,委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组构成的学院教师资格专家评审组执行,并接受电子科技大学教师资格评审机构审查。第二章 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第四条申请人员应具有硕士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第五条 申请人员应具有下列教育教学能力:(一)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重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体现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处理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一般话水平和板书设计能力。(二) 一般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原则。(三)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有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第六条 学院拟聘任的副专家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 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有本细则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三)项规定的条件。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与由学院教师资格专家评审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接受学校教师资格评审机构的审查。(一)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二)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如只有中教资格的教师申请高教资格)。(三)教师资格专家评审组及学科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规定测试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学和考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不参与教育学、心理学等补学和考试。(一)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内容并获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二)获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三)已参与四川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或已通过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