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托管协议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单位与住宅混合小区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一期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为 小区
包括内容有: 层住宅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不包括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不包括委托的事项有: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不包括委托的事项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机电设备、配电系统等
第六条 不包括委托的事项有:小区市政公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三章 委托管理事项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每月每户 10 元门卫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批判、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三条 其它委托事项1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1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五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