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丙类仓库物品储存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作为消防工程专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为甲方的租赁提出如下建议:第一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二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 仓库防火负责人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第四 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五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六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七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八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十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一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十二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十三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四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