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措施一、环境保护措施1、在工程施工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并有责任实行有效措施以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开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要求、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为此,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常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3、按地方市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
当施工施工场地距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 150m,不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 以上)的机械施工
4、及时处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至经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开堵塞河流和污染水源
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作好环境保护工作,是施工方应尽的义务
项目经理部将根据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和环保专业人员
实行由项目经理部负责领导、各施工小组分工管理、专职环保监督员监督指导、项目经理部实施的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详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体系图”(1)保护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
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向管理责任到底,横向管理责任到边"的管理制度
(2)保护目标:坚持做到“少破坏、多保护,少扰动、多防护,少污染、多预防”
环保、水保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施工(即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施工),努力把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限度,确保沿路景观不受破坏,江河水质不受污染,植被有效保护
(3)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领导小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