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C29-2重要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名称条款摘要目标/指标现状描述合规性评价固体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行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九条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收集网点或者指定回收、处置的单位,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三条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根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1、旧电池、废灯管等单独放在不可回收垃圾箱内,有物业公司运输到市里指定地点处置
2、用完的硒鼓,用原包装盒包装好,集中存放由销售方回收处理
3、废纸等放在可回收的垃圾箱内,有造纸厂回收二次造纸用
4、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尽量用于路基填筑,不适合用的,在弃土场挖坑深埋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C29-2重要环境因素法律法规条款摘要目标/指标现状描述合规性名称评价固体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