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名 称适用条款或相关内容适用部门及对应活动公司现状描述符合性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纳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纳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语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防治污染/公司运营污染物排放的申报和管理环 境 管 理 体 系 的建 立 、 运 行 和 推动缴纳排污费排 污 日 常 监 控 监测符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