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考核办法**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二零一五年二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达到法律规范管理,明确职责之目的,制定此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自动监测的标准法律规范制定,在相关文件发生变化并与本办法发生冲突时,根据新的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系统自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和指导,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技能培训;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管理。第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当地政府环保政绩的依据之一。第二章 考核指标1、持证上岗制度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法律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2、数据采集频率及有效性制度采纳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对各监测项目进行监测时,其数据采集频率和时间按以下要求进行:(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的连续监测数据应能满足每小时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在每小时中采集到监测分析仪器正常输出一次值的 75%以上时,本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用本小时内所有正常输出一次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小时平均值.(2)每日气态污染物有不少于 18 个有效小时平均值,可吸入颗粒物有不少于 12 个有效小时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日均值,日均值的统计时间段为北京时间前日 12∶00 至当日 12∶00。(3)每月不少于 21 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月均值。(4)每年不少于 12 个有效月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5)数据具有可溯性.(6)除停电、仪器校准、仪器故障或不满足采样条件要求等原因导致监测结果无效情况外,所有的小时监测结果、日监测结果必须全部作为有效监测数据,纳入空气质量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舍弃数据。3、数据上报制度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市自动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审核工作,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须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每周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