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制度在新法律框架下的进展和变化摘要:环境管理体制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组织结构、责权结构及运行方式
2024 年 4 月 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与健康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堪称我国环境与健康事业进展史上的里程碑
相比旧《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不仅执法手段更具有针对性、行政处罚力度更为严厉,同时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集中控制、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强化
本文以新环保法下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例剖析环境管理制度,探究新法律框架下环境管理制度的进展和变化
关键词:环境管理 制度进展 变化1.新、旧《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管理制度对比1989 年的旧《环境保护法》与 2024 年新《环境保护法》都强调了实施环境管理制度,但针对环境管理制度的阐述方式有所不同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面,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和开工建设;在“三同时"制度方面,新《环境保护法》未明确防治污染设施进行验收,但强调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新《环境保护法》未提及的“三同时”验收未来将出现变化
环评文件决定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如何建设,所以环境影响评价环节的污染防治措施部分显得更为重要,直接决定了污染防治技术路线的选择,未来“三同时"制度将更有可能成为环评提出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手段;在排污许可证制度方面,旧《环境保护法》未提及,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排污收费制度方面,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经营者均要缴纳排污费;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方面,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集中控制制度方面,旧《环境保护法》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