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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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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制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的居民生活区。 零星开发的住宅可以合并成住宅小区,具体办法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权人根据业主的委托,可以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对住宅小区内的绿化、交通、治安、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住宅小区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住宅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等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 第五条业主有管理住宅小区的权利和遵守业主公约以及住宅小区其他各项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根据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管理。 第七条市房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其职责负责住宅小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和管理 第八条住宅小区经验收合格的,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向房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住宅小区已办理移交手续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管部门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房管部门指导下实行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一并移交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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