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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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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时反映建筑市场的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及修缮养护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价格是指材料(包括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等)从其来源地(或交货地、供应者仓库提货地点)到达施工施工场地仓库(施施工场地点内存放材料的地点)后出库的价格。包括材料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 预算价格是指编制地区基价时计算的基准价格。 指导价格是指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用于调整本地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发布的信息价格。 第四条 材料价格的编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如实反映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参加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材料价格一般由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式如下: 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第七条 材料原价是指不同交货地、不同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确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对同一种材料因来源地、交货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不同而有几种价格时,应根据不同来源地供货数量比例,实行加权的方法确定. 2、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3、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应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4、进口材料的原价根据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5、凡市场采购材料无法确定供货数量、来源地时,以当地市场供应价格按下式确定原价: 原价= 上价+4 中价+下价 6 第八条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起(包括中间仓库转用)运至施工施工场地仓库或材料堆放场地上,全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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