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分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有关法律问题,违反的法律责任
2006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 3 号),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通常指工业、矿业、商业和贸易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些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除此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不适用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单位是个中性词,不同于企业,即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或者其经济组织都可以称作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和技能,从而促进安全生产
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 (三)从业人员的范围及安全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规定,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