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电力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一)收益方面 1、生产、经营收入 1、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不相符; 2、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不相符; 3、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相同; 4、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 5、将已售电力未结算款项不记销售收入; 6、实行“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业务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7、超基数发电而未确认收入; 8、申报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 9、销售收入不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0、销售收入记往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1、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 12、将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13、销售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4、销售收入冲减生产、销售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5、适用法定税率(征收率)不准确; 16、结算方式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不正确,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7、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8、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9、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20、用户抄表总电量与经营收入电量不相符; 21、将欠收电费收入转电损而不记收入的情况; 22、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部分不记入经营收入; 23、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取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 24、高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超标。 2、财产转让收入 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3、利息收入 将由资本资源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 4、租赁收入 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 6、股息收入 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不并入收入总额。 7、其他收入 将资产评估增值、罚款、滞纳金、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