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诉何某赡养纠纷案分析目 录一、案由 ……………………………………………………………1 二、案情介绍…………………………………………………………1 三、案件焦点…………………………………………………………2 四、争议与分歧………………………………………………………3 五、本人意见…………………………………………………………4六、结论…………………………………………………………… 5 方某诉何某赡养纠纷案分析一、 案由:方书华诉何云明、何云珠、何云兰赡养纠纷案二、 案情介绍原告:方书华,女,74 岁,住陕西省泾阳县前街 76 号。 被告 1:何云明,女,36 岁,住泾阳县桥底镇和村。 被告 2:何云珠,女,38 岁,住泾阳县中张乡义民曹村。 被告 3:何云兰,女,42 岁,西北橡胶厂工人。 原告方书华是三被告之继母。1963 年 3 月原告与三被告之父何清发结婚时,何云兰 16 岁,何云珠 11 岁,何云明 9 岁。何云兰、何云珠分别于 1969 年、1972 年出嫁,何云明于 1974 年招婿王崇先,同其父和继母共同生活。1988 年,何清发病故,由原、被告共同埋葬 。1989 年 4 月,方书华和赵维军再婚。同月 18 日,赵维军、王崇先请村民王启福作中人,写了一份《梁永艳、王崇先财产分配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于 1989 年年底,由于王崇先付给方书华 300 元,此后家中财产与方书华无关;方书华婚后到赵家,生养死葬一切由赵经管,与王无关,王不得异言。方书华与赵维军婚后,因不和睦,于1990 年 5 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方书华因无生活来源,于 1990 年 10 月 25 日,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何云明承担赡养义务,每年付给口粮 500 斤、生活费 120 元。 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继母女关系成立1989 年原告再婚时,虽与何云明之夫达成生养死葬不再由何云明承担的协议,但并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母女关系,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之亲生子刘学良,从小由他人收养,长大后与原告偶尔来往,被告以此为理由,要求其担负赡养义务,不能成立。被告何云珠以其出嫁多年为理由,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理由不足。据此,该院于 1991 年 5 月 1 日判决:一、方书华责任田由邱玉明耕种,每年付给方书华口粮小麦 400 斤(每年 7 月底前付清)、玉米 100 斤(每年 12 月底前付清);何云珠每年付给方书华生活费 60 元(每年 12月底前付清);...